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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會殺手鑭棒打財金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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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 曼 迷 你 債 券 苦 主 掀 起 的 聲 討 怒 潮 , 席 捲 政 府 及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, 被 指 對 銀 行 推 銷 手 法 監 管 不 力 及 卸 責 的 政 府 官 員 , 多 次 出 面 解 畫 仍 未 能 平 息 民 怨 。 事 件 更 觸 發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施 「 撒 手  」 揪 出 負 責 人 士 。 立 法 會 多 個 黨 派 昨 日 相 繼 表 態 , 將 聯 手 支 持 根 據 《 立 法 會 ( 權 力 及 特 權 ) 條 例 》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, 徹 查 事 件 及 追 究 責 任 。 包 括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任 志 剛 在 內 的 財 金 官 員 、 監 管 機 構 負 責 人 及 分 銷 商 , 面 臨 被 傳 召 作 供 及 問 責 , 令 事 件 吹 起 問 責 風 暴 。

政 黨 社 會 民 主 連 線 成 員 梁 國 雄 表 示 , 銀 行 涉 嫌 誤 導 客 戶 固 然 不 對 , 但 金 管 局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縱 容 惡 行 , 政 府 偏 幫 銀 行 欺 騙 小 市 民 及 袖 手 旁 觀 , 更 令 人 痛 恨 。 他 認 為 任 志 剛 、 證 監 會 主 席 方 正 、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、 以 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, 均 須 為 事 件 負 責 , 屆 時 , 代 表 金 融 界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國 寶 也 須 公 開 解 釋 。

梁 國 雄 表 示 : 「 邊 個 唔 支 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, 就 係 對 雷 曼 苦 主 唔 住 ! 就 係 對 市 民 唔 住 ! 」 另 外 , 社 民 連 更 計 劃 協 助 合 適 的 苦 主 申 請 法 援 , 向 銷 售 雷 曼 債 券 的 銀 行 爭 取 法 律 行 動 , 迫 使 它 們 盡 快 賠 償 。

投 訴 潮 爆 發 近 半 個 月 , 已 先 後 有 多 個 政 黨 分 別 協 助 雷 曼 苦 主 , 民 主 黨 計 劃 在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復 會 後 提 出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事 件 的 來 龍 去 脈 , 至 今 最 少 已 獲 自 由 黨 、 公 民 黨 、 工 聯 會 、 社 民 連 及 多 名 無 黨 派 議 員 支 持 或 表 明 不 會 反 對 , 因 此 有 很 大 機 會 通 過 。

詹 培 忠 : 任 志 剛 要 負 最 大 責 任
代 表 金 融 服 務 界 的 詹 培 忠 亦 支 持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, 並 認 為 任 志 剛 應 負 上 最 大 責 任 : 「 銀 行 係 由 金 管 局 管  , 冇 理 由 有 功 勞 就 你  , 有 鑊 就 要 人   , 否 則 畀 咁 高 人 工 你  做 乜 ? 」 他 強 調 , 事 件 不 但 影 響 本 地 投 資 者 信 心 , 若 處 理 不 當 及 未 能 吸 取  訓 作 出 檢 討 , 更 加 會 損 害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主 事 的 財 金 官 員 不 能 卸 責 。

另 一 名 候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甘 乃 威 指 ,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範 圍 除 包 括 銷 售 銀 行 有 否 誤 導 客 戶 , 以 及 如 何 減 輕 苦 主 損 失 之 外 ,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是 否 監 管 不 力 , 主 事 財 金 官 員 有 否 失 職 , 以 及 有 甚 麼 方 法 加 強 監 管 制 度 和 防 止 同 類 事 件 發 生 , 因 此 雷 曼 苦 主 、 銀 行 代 表 、 以 及 兩 個 監 管 機 構 及 政 府 高 層 , 均 為 被 傳 召 的 對 象 。

立 會 查 沙 士 楊 永 強 下 台
此 外 , 社 民 連 陳 偉 業 指 出 ,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有 助 追 究 失 職 官 員 和 改 善 監 管 制 度 , 但 要 協 助 苦 主 盡 快 追 回 損 失 和 迫 使 銀 行 賠 償 , 最 直 接 方 法 提 出 訴 訟 , 因 此 該 黨 會 以 兩 條 腿 走 路 , 協 助 一 些 合 適 的 苦 主 向 銀 行 興 訟 , 條 件 包 括 過 往 只 將 積 蓄 放 在 定 期 存 款 , 以 及 只 有 雷 曼 債 券 一 項 投 資 , 以 便 通 過 資 產 審 查 申 請 法 援 。 該 黨 將 於 今 日 召 開 雷 曼 苦 主 大 會 , 並 以 委 託 律 師 協 助 登 記 及 揀 選 合 適 的 個 案 。

根 據 《 立 法 會 ( 權 力 及 特 權 ) 條 例 》 , 立 法 會 在 經 過 分 組 點 票 後 , 即 需 要 功 能 組 別 及 直 選 議 席 過 半 數 議 員 支 持 , 便 可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調 查 關 乎 公 眾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件 。 委 員 會 運 作 與 法 庭 相 近 , 有 權 傳 召 證 人 提 供 資 料 和 出 席 委 員 會 的 公 開 聆 訊 作 供 , 違 者 即 屬 犯 罪 , 最 高 被 判 監 一 年 及 罰 款 一 萬 元 , 作 假 證 供 更 可 判 監 兩 年 及 罰 款 五 萬 元 。 但 法 例 同 時 授 權 特 首 可 根 據 安 全 和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考 慮 , 決 定 政 府 官 員 及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應 否 到 立 法 會 作 供 。

立 法 會 曾 就 新 機 場 開 幕 混 亂 、 公 營 房 屋 短 樁 和 沙 士 事 件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, 最 終 導 致 前 房 委 會 主 席 王  鳴 和 前  生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等 高 官 下 台 。
人生最圓滿境界  乃所作所為 皆本於至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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